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金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75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金偉因詐欺案件,遭扣押新臺幣(下同)7,500元,該現金係屬聲請人所有,並非被害人或他人所有,無為扣押之必要,爰請求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金偉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75號判決有罪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聲請意旨所指現金7,500元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檢閱前開案件卷宗,並無相關證據足認該筆現金己於本案遭警方扣押,本院自無從發還,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