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 楊仁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雅國際股│上海商業儲│100年10月1日│17,625元│CHA0000000││││份有限公司│蓄銀行中和│││││││ 詹燕芳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