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 潘文雄 以上上訴人與 黃淑娟 因101年度訴字第79號請求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