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
彰化市○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楊賀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孝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97年1月20日│9,633元│0000000│││││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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