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寶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楊賀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寶暉有限公司曾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96年4月19日│211,060元│AT0000000││││邦│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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