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0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097號聲請人 黃萬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57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1年8月7日101年度聲再字第629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聲請既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駁回,無從進而論斷聲請有無理由,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蕭忠仁法官鄭小康法官許瑞助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