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三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帳載主要資產PA機器設備,是否多年前已為債權銀行出售用以抵償欠款,且該設備之確實出售價款與是否依法開立發票等問題均尚待釐清,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延展清算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8年3月4日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4月6日苗院燉民安98司8字第9217號函准予核備,依法應於
6個月內完成清算,惟因帳載主要資產PA機器設備,是否多年前已為債權銀行出售用以抵償欠款,且該設備之確實出售價款與是否依法開立發票等問題均尚待釐清,前經本院99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99年9月5日,現因相同之事由,再向本院聲請展延,是本院審酌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再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9月6日起展延至100年3月5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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