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柒仟肆佰肆拾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