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33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官家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官家聰已於
107年11月12日遷出國外,依同法第509條中段規定,支付命令不得對國外送達,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