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吳夢竹 債務人 顧文峯 奌債務人 吳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