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黃得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得誌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106年11月8日起至109年11月
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8年12月11日止累計69,685元未給付,其中66,399元為本金;2,49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得誌於108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108年3月7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2月11日止累計247,050元未給付,其中238,822元為本金;7,43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14652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得誌│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66,399元││12月12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得誌│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238,822元││12月12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