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翔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裕翔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李佳芳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