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聲請人 林義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錦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聲請人 林義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錦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