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偉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932號),因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偉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檢驗前純質淨重約貳拾叁點陸玖貳公克,驗餘淨重叁拾陸點壹玖陸公克)、Mephedrone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檢驗前純質淨重約零點壹零伍公克,驗餘淨重玖點玖零叁公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
劉偉舜明知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先於民國106年9月8日晚上7時許,在嘉義市○區○○路○○○號之歌神K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價格購得愷他命1大包,及以300元之價格購得摻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包後而持有之。嗣於106年9月8日晚上9時40分許,員警在嘉義市○區○○街○○號前發現一名形跡可疑之男子,欲上前盤查時,該名男子衝入友竹街60號內,員警追上便發現屋內滿佈濃厚愷他命味道,遂經屋內之劉偉舜同意而搜索之,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3.692公克,驗餘淨重36.196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等成分之咖啡包1包(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5公克,驗餘淨重
9.903公克)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 洪瑋豪 、 簡弘裕 之警詢筆錄。
㈡、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查獲照片。
㈢、扣案白色結晶粉末及咖啡包各1包、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㈣、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劉偉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檢驗前純質淨重約貳拾叁點陸玖貳公克,驗餘淨重叁拾陸點壹玖陸公克)、Mephedrone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檢驗前純質淨重約零點壹零伍公克,驗餘淨重玖點玖零叁公克)均沒收之。
四、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江靜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