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02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400元/㎡×7,766.73㎡×9/576=898,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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