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之變更登記表,公司負責人欄空白,請提出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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