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10月19日│103年03月15日│103年06月12日│││││103年08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3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16號│毒偵字第44號│字第862、102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31號│104年度訴字第9號│103年度訴字第5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104年02月16日│104年05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31號│104年度訴字第9號│103年度訴字第568號││判決├────┼──────────┼──────────┼──────────┤││判決│104年01月26日│104年03月03日│104年06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4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05日│103年0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5號等│字第215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11號│104年度訴字第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11號│104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判決│105年01月27日│105年04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4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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