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王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其所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查該筆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70,888元(面積105.7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400元=570,888元),而其所擔保之債權為93萬元,該土地之價額顯然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0,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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