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債權人 吳晉魁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係以第三人 翁昕瑜 撞毀債權人之機車,造成債權人機車毀損及精神受創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機車重購費用及精神賠償金共新臺幣370,000元,惟前開損害均由第三人造成,與債務人並無直接關連,經本院通知後,債權人亦未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原因,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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