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15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乙○○確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20,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
5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即被告甲○○位於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街孝順巷15號住所,通知受刑人即被告於98年
6月23日11時到案執行,前開傳票經受刑人即被告甲○○母親 黃淑華 收受以為送達;並曾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乙○○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上開通知復已於同年6月8日合法寄存送達,詎仍未遵守,聲請人甚且為此依法於同年7月10日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全國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表、送達回證、拘票及報告書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相符,則依上開說明,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