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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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貳包(驗餘毛重零點柒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柒叁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觀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2包(驗餘毛重0.7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6735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分別呈現四氫大麻酚、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迭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年8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7月21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227號鑑定書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俱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其中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應更正為「四氫大麻酚」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