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乙○○
庚○○戊○○己○○甲○○丁○○(以上6人為丙○○○之繼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24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五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八號提存事件提供,面額新台幣八十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代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丙○○○間請求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可能遭受損害之賠償,曾提供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一張及10萬元三張共計8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19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面額8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屆期,亟需領回,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8號提存書、94年度聲字第
415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前開提存卷核閱無誤,則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成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