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龍
李少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031、31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文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李少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共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簡文龍有竊盜、強盜、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假釋中犯罪,於本案中不構成累犯);李少鳴前因預備強盜、詐欺、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4年度易字第2001號、95年度簡字第2127號、95年度簡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三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8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渠 等仍不知悔改,參與以 徐添桂 (綽號「 阿成 」,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為首,且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靜 」之成年女子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9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7月間某日止,推由李少鳴以刊登報紙分類廣告之方式收購金融卡,李少鳴遂在自由時報及「便利通」等報紙之分類廣告欄,刊登內容為「5000內來電就借,外縣市可,0000000000」、「急用,來電就借5000內,0000000000不限地區」等辦理信用貸款之廣告,再向依廣告內容來電洽詢之人詐稱:因貸予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之利息甚低,公司不會派人收取利息,僅需交付金融卡及密碼作為擔保質押,就可借得五千元,嗣後再將還款之本金及利息匯至渠等所交付之銀行帳戶,迨款項還清後即將金融卡歸還等語,致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另對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 洪青 霞,則當面謊稱前述可借予金錢等語,亦使其陷於錯誤,致渠等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將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李少鳴,李少鳴則僅交付每人四千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之貸款金額,旋將所詐得之金融卡、密碼攜至位於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 新北市 ○○區○○○路之臺灣電力公司前或其他約定處所,交付予簡文龍或其所指定之其他成年成員,由簡文龍以每張提款卡一萬元之價格向李少鳴收購。嗣簡文龍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提供予徐添桂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由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方式,撥打電話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詐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該表所示之各該帳戶後,該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即依指示持前揭所詐得之金融卡提領一空。其中簡文龍並曾於99年7月3日18時27分許,指示李少鳴在高雄市某處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害人 曾貽鈴 受騙所匯入之款項(連同帳戶內之餘額一併提領三萬元)後交予簡文龍。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其等所提供予李少鳴之金融帳戶遭到警示凍結,且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亦於匯款後發覺有異,始均知受騙。後於99年9月17日,為警持拘票在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將李少鳴拘提到案,再於同年10月26日22時10分許,為警在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222之7號前查獲簡文龍,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 邱誠真陳湘杰高培育林紀昀 、賈 憶琳林文斌戴莉盈陳墩翰 等人訴由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證人林 妙琪林妙真 、謝 佳君 、邱誠真、陳湘杰、高培育、林紀昀、 賈憶琳宋建興田林春美蔡易希 、林文斌、 吳佩珊張傑威許芳瑜陳怡豪林均霖丁鈺芸彭彥維劉家妃方清標陳恩鋒 、戴莉盈、蔣 宗宸 、曾貽鈴、 張鈞 貿、 劉原志 、阮 于芳梁維杰 、陳墩翰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證人 林志聰陳淑芬 及被告簡文龍、李少鳴於警詢及偵查中就他方所為之證述,雖均係被告二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被告二人並告以要旨後,渠等就證據能力方面並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上開證人與被告二人素不相識,僅為單純詐欺案件之被害人,被告二人彼此間前亦為有合作關係之友人,素無怨隙,衡情並無攀誣搆陷之動機,是上開證人及被告二人彼此間於案發後記憶猶新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可信性甚高,如引用渠等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即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少鳴對前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為認罪之表示。被告簡文龍固坦承有向被告李少鳴收購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等物件,並轉交予綽號「阿成」之徐添桂,且知悉該等金融卡、密碼將供詐欺集團使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被告李少鳴登報之事,且伊僅向被告李少鳴收購兩張郵局金融卡,其中一張就是領三萬元那一張,另外一張當天就掛失了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被告李少鳴以前揭方式詐騙後,將各該金融卡、密碼交予被告李少鳴,被告李少鳴即將之轉交予徐添桂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 使渠 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該等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蔣宗宸 之郵局帳戶係交予被告簡文龍,後簡文龍確有於前揭時、間指示被告李少鳴領取該三萬元款項等事實,為被告二人所供承不諱,核與證人 林妙琪 、林妙真、 謝佳君 、邱誠真、陳湘杰、高培育、林紀昀、賈憶琳、宋建興、田林春美、蔡易希、林文斌、彭彥維、戴莉盈、蔣宗宸、曾貽鈴、 張鈞貿 、劉原志、 阮于芳 、梁維杰、陳墩翰於警詢中、 吳昀達洪青霞 於本院審理中、證人林志聰、陳淑芬、同案被告簡文龍(就被告李少鳴部分)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同案被告李少鳴(就被告簡文龍部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報紙分類廣告、網頁列印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郵局存摺影本、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單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單、被告李少鳴所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被告簡文龍所持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其中 楊明進周瓊華 二人雖經傳未到, 然渠 等與被告李少鳴之通話內容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載述甚詳(參見99年度偵字第31552號偵查卷卷一第395至398頁), 已足認渠 等亦係因依報紙分類廣告尋求貸款而遭騙,是此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合先敘明。
(二)被告簡文龍雖以前詞置辯,然查同案被告李少鳴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明確證稱其所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均係以一萬元之價格轉售給被告簡文龍等語,被告簡文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坦承被告李少鳴有收到之金融卡部分其確實有向被告李少鳴收購等語(參見本院100年3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參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李少鳴(綽號「鴻(宏)浩」)於99年6月25日23時30分27秒以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傳送給被告簡文龍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簡訊內容:「老闆:我南部報紙登了……」等語後,隨即於同年6月28日19時21分11秒以相同電話告知被告簡文龍我不知道南部這麼好做,我到現在差不多接十件了……我是跟你說這個好消息等語,緊接為被告李少鳴與被害人蔣宗宸聯絡之通話內容,再於同年7月2日14時46秒被告李少鳴以簡訊告知被告簡文龍:「老闆:打電話給你又沒接了,我現在有兩台車子的成績,等下寄上去給你。」等語,再於99年7月8日19時20分14秒以簡訊告知簡文龍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吳昀達之帳戶帳號,於99年7月8日20時48分58秒傳送簡訊給被告簡文龍:「老闆,我今天報紙登好了。」等語,另被告李少鳴於同年7月11日7時24分許曾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傳送簡訊予被告簡文龍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我今天先寄兩台給你!老闆你先匯一萬給我,那我還欠你一台。」等語(參見上開偵查卷第364、367、371、372、382頁),可知被告李少鳴顯係受被告簡文龍之指揮,負責在報紙刊登借款訊息後,由被告簡文龍提供收集資金(即借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金錢),被告李少鳴再將所收集到之金融卡、密碼等物件交予被告簡文龍甚明,在此情形下被告李少鳴自會如其所述將所收集之金融卡等物件交予被告簡文龍,是被告李少鳴前揭所證,應堪採信。況由卷附兩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即曾提及包含被害人吳昀達在內多筆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及前述多台車(即金融卡),自不可能如被告簡文龍所稱只有兩張金融卡,是其此部分所辯,當非可採。至被告李少鳴雖證稱係其自行刊登報紙分類廣告,並非被告簡文龍要其刊登等語(參見本院101年4月11日審判筆錄第
4頁),然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李少鳴會向被告簡文龍告知刊登報紙之情形及成果如何,可徵不論此種方式是由何人先提出或執行,被告簡文龍對於被告李少鳴係以此種方式詐騙被害人之金融卡、密碼此節,知之甚詳,並提供資金供被告李少鳴向該等被害人詐騙金融卡及密碼,則其對於此部分之詐欺犯行自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灼然。
(三)據此,被告簡文龍上開所辯,洵非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所謂共同實施,並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仍屬共同正犯。本案被告二人與徐添桂、「小靜」等人組成一詐騙集團,其運作模式一般可分成上、中、下游,上游者主導整個集團並研擬詐騙手法及雇人收集帳戶或撥打電話從事詐騙,中游者負責收集帳戶、調取帳戶、吸收車手、聯繫車手等工作,下游者即持人頭帳戶之存摺或金融卡提款、或匯款轉入其他帳戶(俗稱車手),縱使收集帳戶者與其餘成員間或有互不相識之情形,但其等經各該上、中、下游成員間之聯繫,實係參與相同上游所主導之詐欺組織,且該等詐欺集團之整體犯罪行為,亦未超出各成員之犯意聯絡範圍,是被告二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詐欺犯行中,就其他上、下游成員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故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與徐添桂、「小靜」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年成員間,就上開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所犯上開二十六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李少鳴前因預備強盜、詐欺、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4年度易字第2001號、95年度簡字第2127號、95年度簡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三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於98年8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爰審酌被告李少鳴前已有詐欺前科,業如前述,被告簡文龍於本案之前甫因以相同方式收集帳戶後提供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經警方查獲(嗣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拘役三十日,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就上開有期徒刑部駁回上訴確定),有該案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詎渠等竟再為本件詐欺犯行, 足徵渠 等不知悔改,惡性不輕,兼衡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貪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各該被害人損失之金額為數千元至近三萬元不等,尚非甚鉅,兼衡被告簡文龍係基於主導地位,被告李少鳴則係受其指揮出面收集帳戶之次要地位等分工情形,暨被告李少鳴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簡文龍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迄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少鳴亦以相同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 吳敏 雄、方清標、 鄭明益 等三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交予被告簡文龍,再由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及方式,撥打電話向如附表四所示之人詐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匯至該表所示之各該帳戶。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此部分亦犯詐欺取財罪,無非係以證人方清標及如附表四所示各該被害人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暨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二人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李少鳴辯稱:其並未向 吳敏雄 、鄭明益、方清標等三人收集帳戶等語;被告簡文龍辯稱:被告李少鳴既未收集此部分之帳戶,伊就沒有收購此部分之帳戶等語。
四、經查:
(一)如附表四所示各該被害人確實遭人以該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將該表所示款項匯入吳敏雄、鄭明益、方清標等三人之帳戶等事實,業據證人吳佩珊、張傑威、許芳瑜、陳怡豪、林均霖、丁鈺芸、劉家妃、陳恩鋒等人於警詢中證述甚詳,並有渠等所提各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二人對上開被害人遭詐騙之事實亦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二)此部分於警詢、偵查中僅有證人方清標曾於警詢中應訊,吳敏雄、鄭明益均未曾應訊製作筆錄。而證人方清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其係看到應徵送檳榔之貨車司機而遭詐騙金融卡等語(參見上開偵查卷第254、255頁及本院100年
8月16日審判筆錄第3頁),於本院審理中亦當庭指認並非在庭被告李少鳴向其收取金融卡,被告簡文龍與向其收取金融卡之人身形亦不相符(參見上開本院審判筆錄第3、4頁),參以證人方清標所述分類廣告內容與本案被告二人係以可提供貸款之分類廣告內容不符等情,尚難認證人方清標之金融卡乃係被告二人所詐取。
(三)證人吳敏雄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其係在桃園署立醫院直接以六千元之價格出售帳戶予他人(參見本院101年1月16日審判筆錄第3頁),即非因見到本案被告李少鳴所刊登之分類廣告而受騙。再經證人吳敏雄指認結果,稱並非被告簡文龍向其收購帳戶,而收購帳戶者身高比伊矮,伊身高170公分,對方約165公分等語(參見上開本院審判筆錄第3、4頁),此與身高逾180公分之被告李少鳴亦不相符(參見卷附被告李少鳴99年7月間由警方所拍攝之檔案照片,後有身高表)。而鄭明益於本院101年度他字第16號案件中(與本案為同一受命法官及公訴檢察官)陳稱其金融卡係放在家中遭人盜用,當時密碼寫在上面等語(參見卷附該案101年3月16日審判筆錄第3、4頁),按鄭明益前因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51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已於101年1月17日執行完畢,有該案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衡情應無於同年3月16日應訊時再為虛偽陳述以掩飾自已犯行之必要,所述亦難認顯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院就附表三所示吳敏雄、鄭明益、方清標等人帳戶之金融卡是否為被告二人所收取之事實,認尚乏足夠之證據可資證明,此部分猶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得有罪之確信,依罪疑惟有利於被告之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而此部分之金融卡既無法認定為被告二人所收取,則附表四所示匯入該等帳戶之各該被害人是否為被告二人所屬詐騙集團所詐欺,自亦非無疑。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確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渠等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就此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帳戶提│交付時間│交付地點│所交付之銀行帳戶││號│供人││││├─┼───┼────┼─────┼───────────┤│1│林志聰│99年4月│桃園縣大園│林志聰申辦之土地銀行大││││28日1○○○鄉○○○路│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許│上之麥當勞│號帳戶│││││前││├─┼───┼────┼─────┼───────────┤│2│陳淑芬│99年4月│桃園縣龜山│陳淑芬申辦之合作金庫商││││28日○○○鄉○○○路│業銀行龜山分行帳號0152│││││之某咖啡店│000000000號帳戶│├─┼───┼────┼─────┼───────────┤│3│周瓊華│99年4月│桃園縣大溪│田林春美申辦之大溪郵局││││29日○○○鎮○○路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統一超商│戶│├─┼───┼────┼─────┼───────────┤│4│楊明進│99年4月│桃園縣內壢│ 葉保良 申辦之中壢建國路││││29日18時│家樂福內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59分許│麥當勞│號帳戶│├─┼───┼────┼─────┼───────────┤│5│吳昀達│不詳│高雄市鼓山│吳昀達申辦之高雄內惟郵│││││區某公園內│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蔣宗宸│99年7月2│高雄市三民│蔣宗宸申辦之鳳山三民路││││日15○○○區○○路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7│張鈞貿│99年7月2│不詳│張鈞貿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日某時││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31││││││0000000號帳戶│├─┼───┼────┼─────┼───────────┤│8│洪青霞│99年6月5│桃園縣中壢│1.洪青霞申辦之合作金庫││││日11時31│市敏盛醫院│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分許││0000000000000號帳戶││││││2.洪青霞申辦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被害人受詐騙情形┌─┬───┬──────────────────────┐│編│被害人│受詐騙經過及匯款行庫、金額││號│││├─┼───┼──────────────────────┤│1│林妙琪│接獲自稱是郵局行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林││││妙琪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1日21時11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1989元至林志聰上開土地銀行大園││││分行帳戶。│├─┼───┼──────────────────────┤│2│林妙真│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店家及郵局行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林妙真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1日22時27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7012元至││││林志聰上開土地銀行大園分行帳戶。│├─┼───┼──────────────────────┤│3│謝佳君│接獲自稱是郵政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謝││││佳君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4月29日19時10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37元至陳淑芬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戶。│├─┼───┼──────────────────────┤│4│邱誠真│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店家及郵局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邱誠真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4月29日19時50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2345元至││││陳淑芬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戶。│├─┼───┼──────────────────────┤│5│陳湘杰│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人員及土地銀行客服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陳湘杰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4月29日19││││時29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76元至陳淑芬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戶。│├─┼───┼──────────────────────┤│6│高培育│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店家及郵局行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高培育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4月29日18時46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0元至││││陳淑芬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戶。│├─┼───┼──────────────────────┤│7│林紀昀│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店家及銀行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林紀昀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6月5日16時48分許,依指示匯款8823元至洪青││││霞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8│賈憶琳│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人員及銀行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賈││││憶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6月5日21時29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1145元至洪青霞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帳戶。│├─┼───┼──────────────────────┤│9│宋建興│詐騙集團成員透過MSN與宋建興聊天,嗣以電話詢││││問宋建興是否願意投資云云,致宋建興陷於錯誤,││││而於99年6月5日20時17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4998││││元至洪青霞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帳戶。│├─┼───┼──────────────────────┤│10│蔡易希│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人員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蔡易希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4月30││││日18時2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9980元至田林春美上││││開大溪郵局帳戶。│├─┼───┼──────────────────────┤│11│林文斌│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中心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林文斌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4月30││││日18時44分許,依指示匯款9999元至田林春美上開││││大溪郵局帳戶。│├─┼───┼──────────────────────┤│12│彭彥維│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付款││││時誤填為分期付款,彭彥維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2日15時37分許,依指示匯款3萬元至葉保良││││上開中壢建國路郵局帳戶。│├─┼───┼──────────────────────┤│13│戴莉盈│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店家及華南銀行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戴莉盈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7月9日19時57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0││││元至吳昀達上開高雄內惟郵局帳戶。│├─┼───┼──────────────────────┤│14│曾貽鈴│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店家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服││││務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曾貽鈴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7月3日19時47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92元至蔣││││宗宸上開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15│劉原志│接獲詐騙電話佯稱其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劉原志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7月12日19時47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0元至張鈞貿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16│阮于芳│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店家及郵局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阮││││于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7月12日20時22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4989元至張鈞貿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17│梁維杰│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店家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梁維杰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7月12日20時34分許、同日21時││││24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347元、2萬5942元至張鈞││││貿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18│陳墩翰│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店家及郵局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陳││││墩翰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7月12日21時39分許││││,依指示匯款9999元至張鈞貿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附表三:
┌─┬───┬────┬─────┬───────────┐│編│帳戶提│交付時間│交付地點│所交付之銀行帳戶││號│供人││││├─┼───┼────┼─────┼───────────┤│1│吳敏雄│不詳│不詳│吳敏雄申辦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鄭明益│不詳│不詳│鄭明益申辦之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方清標│99年6月│臺北縣樹林│方清標申辦之永豐銀行帳││││底某日│市○○街│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1巷口││└─┴───┴────┴─────┴───────────┘附表四:
┌─┬───┬──────────────────────┐│編│被害人│受詐騙經過及匯款行庫、金額││號│││├─┼───┼──────────────────────┤│1│吳佩珊│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人員及彰化商業銀行││││人員之電話,遭受詐騙而於99年5月2日18時3分許││││、同日18時19分許,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4萬5759元││││至吳敏雄上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戶。│├─┼───┼──────────────────────┤│2│張傑威│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人員及郵局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選擇錯誤,將造成持││││續扣款云云,張傑威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2││││日21時15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900元至吳敏雄上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戶。│├─┼───┼──────────────────────┤│3│許芳瑜│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店家及第一銀行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選擇錯誤,許芳瑜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2日20時31分許,依指示匯款3012元至吳敏雄││││上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戶。│├─┼───┼──────────────────────┤│4│陳怡豪│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店家及郵局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陳怡豪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2日20時2分許,依指示匯款3574元至吳敏││││雄上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戶。│├─┼───┼──────────────────────┤│5│林均霖│接獲自稱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專員及郵局專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林均霖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2日20時56分許,依指示匯款5111元至吳敏││││雄上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戶。│├─┼───┼──────────────────────┤│6│丁鈺芸│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店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結帳發生錯誤││││,丁鈺芸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2日17時21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8234元至鄭明益上開大園郵局││││帳戶,再匯款2萬9938元至吳敏雄上開臺東大同路││││郵局帳戶。│├─┼───┼──────────────────────┤│7│劉家妃│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服務員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劉家妃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5月2日16時││││13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800元至葉保良上開中壢││││建國路郵局帳戶,再於同日16時51分許,匯款2萬││││5017元至鄭明益上開大園郵局帳戶。│├─┼───┼──────────────────────┤│8│陳恩鋒│接獲自稱是購物網站人員及玉山銀行襄理之電話,││││表示其先前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陳恩鋒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9年7月9日21時56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7元至吳昀達上開高雄內惟││││郵局帳戶,再於同日22時49分許,以現金存入9萬││││9000元至方清標上開永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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