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劉俊千 被告 曹明宗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33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明宗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劉俊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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