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吳清裕 被告 孫嫚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4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谷鴻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