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念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念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念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6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本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編號2至4)犯罪日期107年9月3日至107年9月11日106年12月31日21時許107年2月1日11時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0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9號108年度原簡字第56號108年度原簡字第56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7日109年6月5日109年6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9號(110年度撤緩字第119號裁定緩刑撤銷確定)108年度原簡字第56號108年度原簡字第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7月6日109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緩字第471號(110年度執撤緩字第91號,刑期自110.12.14至112.2.13)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9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95號編號2至5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110年度觀執更字第28號,刑期自110.4.15至110.7.25)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編號2至4)犯罪日期108年4月19日8時36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108年10月11日下午3時許不詳時間至109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等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8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56號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3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5日109年6月16日111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56號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3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6日109年8月13日111年3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9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81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8號(刑期自112.2.14至112.6.13,罰金易服勞役20日,刑期自112.6.14至112.7.3)編號2至5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110年度觀執更字第28號,刑期自110.4.15至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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