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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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孝先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孝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孫孝先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按刑法第172條規定,犯誣告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項規定並不專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而要在使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發現真實,以免被誣告人終於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即應依法減免其刑(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警詢時已自白上開犯行(見偵查卷第36頁至第37頁),其所誣告之案件尚未進行何偵審程序,依前開說明,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謊報車牌遭竊,造成偵查犯罪資源無端浪費,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業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85號被告孫孝先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孝先因故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將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2面,借予其友 郭賢安 懸掛在郭賢安之自小客車上,嗣郭賢安之自小客車因欠債遭債權人拖吊,孫孝先為取得報案證明用以向監理機關辦理領牌,竟基於未指明犯人誣告之犯意,於110年11月23日10時38分許,至新竹市○區○○街000號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向承辦員警謊稱上開車輛車牌遭竊,使承辦員警誤信而將上開車輛通報協尋,因而未指定犯人,以此虛構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不特定人涉犯竊盜罪。嗣經警調閱相關路口車牌辨識系統,發現前開車牌號碼與車型不符,且與孫孝先指陳情形不同,而察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孫孝先之自白,(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影本、被告110年11月23日10時48分至51分許調查筆錄影本、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汽車行車執照影本、車辨系統截圖及車籍資料翻拍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惟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不實之申報予以登載,始足構成。若其所為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無從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27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向警局謊稱車牌遺失,警員雖因此對被告製作調查筆錄,並填載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但司法警察機關本有偵查犯罪權限,而犯罪之偵查,係包括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實之發現,對被告所申告之事實,仍應依職權調查後而判斷其真偽,並非一經被告申告,警察機關即有填載或製作筆錄之義務。故司法警察於受理失竊申請時,本即需依職權實質認定是否有人涉嫌竊盜等事實,是本件受理車牌失竊之公務員既負有實質之審查義務,被告縱有謊稱遭竊,揆諸前引判決意旨之說明,要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別,自不得以該罪責相繩。是報告意旨所認,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檢察官楊仲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