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劉秋珍 即虹輝水電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9,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