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0號上訴人丙○○○
甲○○乙○○丁○○被上訴人臺南縣麻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0,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