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小包(檢驗後合計淨重肆點陸叁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小包(毛重8.32公克),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開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5小包(檢驗後合計淨重4.637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33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59號卷第55至57頁)。是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