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輻射龜壹隻、蘇卡達象龜參隻,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輻射龜1隻及蘇卡達象龜3隻,係保育類野生動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958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輻射龜1隻及蘇卡達象龜3隻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則有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中心臨時物種鑑定表1份附卷可考,且均屬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既為本案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