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設備,惟欠費未繳,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稱秉誠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隆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賴坤炳 ,業於民國110年1月12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相對人賴坤炳已無權利能力,亦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因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秉誠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