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5號追加原告 許家甄 訴訟代理人 鄭楓丹 律師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 張昱璿陳柏宏陳靖翎 間清償債務事件,未據追加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025元(追加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4萬5,000元,依追加之日即民國110年11月1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金兌換28.045元折算。計算式:45000×28.04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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