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陳健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亦即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準此,訴訟事件經判決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自不許當事人對之聲請迴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因承審法官以非為合法之電腦繕打文件作為判決論述基礎,自由心證漫無限制違反程序正義,執行職務又未能公平裁判,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該訴訟事件在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前,已於110年10月22日判決而終結,此有系爭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明確。是以,上開訴訟事件既已終結而脫離繫屬,依前揭說明,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聲請人即不得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許嘉容
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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