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9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等罪,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3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被告雖於96年12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理由僅泛稱:「判刑一年太重」云云,核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原審法院於97年1月8日發函命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被告雖於同年月17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僅稱:
「上訴理由後補」云,仍未敘述具體理由,本院遂於97年2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97年2月21日寄存被告住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按。
(二)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復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判決係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已就被告犯罪事實明白認定,並記載據以認定之證據名稱,且敘明審酌被告施用二種毒品之次數均只一次、被告前科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範圍內,分別從輕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五月,自無違法可言。是以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謂量刑過重,然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