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許施 照子被告 許素娟
許松輝
許素菁
許松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提出已辦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許明華 之遺產,然迄今全體繼承人未就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其所訴於法顯有未合。本院認仍有命原告限期補正之必要;若逾期再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1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4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5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6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7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8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9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10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11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12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13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14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15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16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17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18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19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20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21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22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23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24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25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26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27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28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29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0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31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2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3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4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35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6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7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8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39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40臺南市○○區○○段000000號土地41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42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43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44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45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46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土地47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48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49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50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51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52臺南市○○區○○0000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