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附民原告 柯哲銘
柯忠佑 柯博仁 附民被告 荊元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峮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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