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