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埔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埔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羅武靖 被告 王洲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埔簡字第1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