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 洪金城 原告與被告 林而宏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