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寬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2年度聲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鐘寬聰 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寬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5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法務部○○○○○○○○民國112年12月26日雲所衛字第1124000764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分結果,總分為64分(靜態因子合計47分、動態因子合計17分),綜合判斷評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2年12月26日雲所衛字第11240007640號函暨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審酌前揭評定結果,係勒戒處所人員、醫師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就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各種項目,依據紀錄、資料,本其職業之專業知識及經驗所為綜合各項因素之判斷,其結果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至本院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雖陳稱其有配合舉報藥頭,亦有在精神科診所固定就醫,請求不要強制戒治等語,然被告所述情事,與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及是否應強制戒治之審酌無涉。綜上,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既經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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