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耀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法定移轉後經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己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郭耀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