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049號債權人晶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附表編號2)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504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1月10日│30,000元│98年3月1日│EN0000000│├──┼─────────┼───────────┼───────────┼───────────┤│002│98年3月10日│30,000元│98年3月10日│E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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