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汀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黃當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汀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