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李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