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杜瑋玲
訴訟代理人  張履方
再審被告   李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再審被告李依靜住台南市○○區○○路○○○
號及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住台南市○○區○○路○○○號」
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李依靜住台南市○○區○○街○號」
及訴訟代理人徐朝琴律師住台南市○○區○○路○○○號」此部分
應於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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