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逸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逸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及告訴人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職業計程車駕駛,理當比一般人更能注意路況,於行經本件事發地點,明知該路段未設行人專用道,路邊復停滿車輛,行人隨時可能被迫走到馬路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不慎撞擊告訴人,違背注意義務,惟念及其終能坦承犯行,並考量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見113調院偵第939號卷第25至26頁)認定告訴人為肇事主因,被告為肇事次因,暨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 陳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為計程車司機(見調查筆錄所載),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仍因對調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陳稱被告態度不好,請求法院從重量刑,見本院113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39號被告林逸文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逸文於民國113年2月15日17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往三和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應注意上開該路段未設行人專用道,路邊復停滿車輛,行人隨時可能取道白線外路面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不慎撞及沿同向道路右側徒步行經該處之 林欣諺 ,致林欣諺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挫傷、左側肩關節扭傷、左側胸壁拉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欣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逸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及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致撞及徒步行走之告訴人林欣諺,致告訴人因而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林欣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營業用小客車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周邊路況,亦未及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因而由後撞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3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畫面截圖照片共3張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前開機車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周邊路況,亦未及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不慎碰撞徒步之告訴人之事實。4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證明告訴人林欣諺,繞越違停機車侵入車道行走,未注意車道上行駛車輛,為肇事主因;被告林逸文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人多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之事實。5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診斷書1紙證明告訴人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挫傷、左側肩關節扭傷、左側胸壁拉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檢察官徐綱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