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原告 周順標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被告 周政武
蕭周宜蓉 周孫 德 周孫有 周宜靜 周宜麗 林周來子 周來卿 周冠宏 周孫忠 周素貞 周孫木 周孫翁
周孫山 周麗雲 周玉珊 黃淑青 黃俊文 黃崇傑 周孫棠 周語華 周韻如 周吳素英 兼上二十三被告送達代收人 周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周孫有為 被告 周楊美玉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前揭規定。
二、本件被告周楊美玉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1年10月28日死亡,其配偶 周勞吉 已死亡、其子女即被告周宜麗、 周孫德 、蕭周宜蓉、周宜靜均拋棄繼承,其應繼分由被告周孫有一人繼承,此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惟周孫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周孫有為被告 周美玉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