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昶逸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燦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田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叁萬 陸仟 陸佰柒拾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玖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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