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曾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旺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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